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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10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康会中与康林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会中,康林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1382号原告:康会中,男,194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畅丽丽,山西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林中,男,193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会中诉被告康林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会中于2017年4月24日以涉诉宅基地房屋事实情况有所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会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会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会中负担。审 判 长  杜志立人民陪审员  杨美英人民陪审员  靳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寇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