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康会中与康林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会中,康林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1382号原告:康会中,男,194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畅丽丽,山西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林中,男,193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会中诉被告康林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会中于2017年4月24日以涉诉宅基地房屋事实情况有所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会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会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会中负担。审 判 长 杜志立人民陪审员 杨美英人民陪审员 靳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寇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