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吕志贤与惠飞、梁浩、周健、金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贤,惠飞,梁浩,周健,金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吕志贤,男,1969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惠飞,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梁浩,男,汉族,1983年3月4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周健,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金韬,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不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吕志贤与惠飞、梁浩、周健、金韬民间借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惠飞、梁浩、周健、金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惠飞、梁浩、周健、金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韬存款20584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