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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何干青与崔永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干青,崔永旭,何干青,崔永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859号原告:何干青,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崔永旭,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何干青与被告崔永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干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