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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杨某与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字第146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88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XXXXXX-X。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苑路358号马街街道办事处204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董跃龙,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青,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杨某与被执行人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7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杨某与被执行人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峰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