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辖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韩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云南汇仓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路坤,高红芬,林振丰,蒋承樟,黄伟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伟,女,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负责人:唐跃云。原审被告:云南汇仓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坤。原审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振丰。原审被告: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家旺。原审被告:路坤,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高红芬,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林振丰,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原审被告:蒋承樟,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黄伟萍,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韩伟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1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韩伟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昆明市盘龙区,此案应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涉案《授信协议》及《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中约定了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甲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属一审法院辖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靖华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