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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金先申请李海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先,李海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23号申请执行人:梁金先,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李海楠,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梁金先与李海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海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云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