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金先申请李海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先,李海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23号申请执行人:梁金先,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李海楠,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梁金先与李海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海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云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