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9民初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有富与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有富,张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171号之一原告宋有富被告张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有富诉被告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有富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具体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有富负担。审 判 长  张志新人民陪审员  徐国薇人民陪审员  高洪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