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劲鸣刑事诉讼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琪、陈以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劲鸣刑事诉讼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袁琪,陈以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劲鸣刑事诉讼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社区十三组。被执行人:袁琪,女被执行人:陈以付,男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劲鸣刑事诉讼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琪、陈以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湘0702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琪、陈以付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常德市劲鸣刑事诉讼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袁琪、陈以付的银行存款130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孙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