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沂南县界湖街道后中疃社区居民委员会、贺可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界湖街道后中疃社区居民委员会,贺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异1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沂南县界湖街道后中疃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聂逢东,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贺可兰,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沂南县界湖街道后中疃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聂逢东,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可兰与被执行人沂南县界湖街道后中疃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沂南县界湖街道后中疃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沂南县界湖街道后中疃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请求。审 判 长 盛海玲人民陪审员 朱立志人民陪审员 杜继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