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民催3号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燚,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淮北XXXXX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淮北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淮北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圆整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蒋树良审判员 骆永华审判员 杜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瑾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