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章春霞、新昌县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春霞,新昌县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春霞,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新昌县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559555-9),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129号。法定代表人:王丁伟。申请执行人章春霞与被执行人新昌县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033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昌县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0338号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章春霞于2017年1月18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新昌县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共计10890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歇业,法定代表人王丁伟下落不明,且无房地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审判员 蔡祖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锦新昌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7)浙0624执245号之一案由劳动争议纠纷受送达人章春霞送达地址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裁定书一份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年月日填发人:陈永华送达人:陈永华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