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4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虎什哈镇赵兴建材与被执行人吴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虎什哈镇赵兴建材,吴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4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虎什哈镇赵兴建材,住所地滦平县。经营者:付桂梅。被执行人吴建军,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虎什哈镇赵兴建材与被执行人吴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建军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2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学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佟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