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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阳与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180号原告刘阳,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号2-15-3,身份证号码2113021982********。委托代理人田晓雨,系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拉尔伊敏大街7间房20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左玉林。委托代理人包正清,系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刘阳诉被告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