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杜红霞与正安县广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霞,正安县广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740号原告:杜红霞,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仡佬族,住正安县。被告:正安县广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正安县凤仪镇楼台村楼台街25号。法定代表人:何世洪。本院在审理杜红霞与正安县广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红霞于2017年4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杜红霞负担。审判员 纪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