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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明录与宝鸡市鸿顺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录,宝鸡市鸿顺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录,男性,汉族,1955年04月06日出生,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宝鸡市鸿顺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红硖村,组织机构代码05211188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21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宝鸡市鸿顺达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市鸿顺达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29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