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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邵徽松、周满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徽松,周满玉,刘喜仙,于晓亮,杨守模,曹聪,周团荣,杨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执79号申请执行人邵徽松,男,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申请执行人周满玉,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刘喜仙,男,汉族,1992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于晓亮,男,汉族,1994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杨守模,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曹聪,男,汉族,1996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周团荣,女,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杨传强,男,汉族,1999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在执行邵徽松、周满玉与刘喜仙,于晓亮,杨守模,曹聪,周团荣,杨传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喜仙,于晓亮,杨守模,曹聪,周团荣,杨传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刘喜仙、于晓亮、杨守模、曹聪、周团荣、杨传强名下银行存款36186.82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