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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冬梅与被告刘耀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梅,刘耀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697号原告杨冬梅,女,农民。被告刘耀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冬梅与被告刘耀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占录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冬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姬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