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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执2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郭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2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被执行人郭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郭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00000.00元,月息2分,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2.被执行人郭某某负担本案诉讼费2300.00元及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郭某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08066101022411322账户的存款1340.00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任秀丽审判员  刘孝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俊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