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辖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辉县市兴华电缆材料厂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辉县市兴华电缆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新区文昌办事处李屯。法定代表人武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军,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市兴华电缆材料厂。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侯东村。负责人侯新敏。上诉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因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1民初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焦作市,不在修武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属于修武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辉县市兴华电缆材料厂依法向修武县人民法院起诉,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