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行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建民与大荔县人民政府、渭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建民,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政府,渭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行终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民。委托代理人:熊军,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溪涓,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翟玉宝,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军锋,大荔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栋,大荔县住建局招商办用地股副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明远,市长。委托代理人:孙杰刚,渭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耿茹,渭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孙建民因诉被上诉人大荔县人民政府、渭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上诉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行初1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建民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建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建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建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玉珍代理审判员 王 鑫代理审判员 温永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