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0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肇庆市鸿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肇庆市鸿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跃龙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8298469-9。被执行人:肇庆市鸿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玑西路西太和北路东(22区),组织机构代码57970635-1。关于上述当事人行政处罚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6)粤1202执903号,现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粤1202执恢37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肇庆市鸿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肇庆市端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端)安监管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肇庆市鸿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肇庆市端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端)安监管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的执行申请费2900元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及(2016)粤1202执90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坤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智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