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大卫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1494号原告: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594688640,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426号八楼。法定代表人:范德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鹤,女,该公司管理人成员。被告:大卫(外文姓名TORIBIOLOPEZDAVID),西班牙王国,男。原告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7元,保全申请费121元,合计148元,由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义军人民陪审员 姜 霞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