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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凯与王学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王学义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022号原告:王凯,男,193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义,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天津市蓟州区八里铺村,现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凯与被告王学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王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新城拆迁财产折价款2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自有住房一间及宅院,与被告宅院相邻。2014年原告村整体拆迁,原告将原告应分得的住房面积及宅院补偿全部写入被告名下,当时被告承诺负责原告生养死葬。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告及其妻子未尽赡养义务。现原告拆迁应得份额登记在被告名下,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应得拆迁楼房折价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的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分配,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