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力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5刑初6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力奇,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隆尧县,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现羁押于隆尧县看守所。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力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俊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力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张力奇与王某、岳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在尹村镇东尹村北土岗地盗窃白某电动三轮车一辆。经物价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650元;2、2016年8月26日张力奇与王某(另案处理)在千户营乡西毛尔寨村盗马某电动三轮车一辆。经物价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73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力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力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张力奇与王某、岳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在尹村镇东尹村北岗坡地盗窃被害人白某停放在地边的宝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所得赃款张力奇已挥霍。经隆尧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宝岛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65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力奇的亲属退赔被害人白某500元,白某对张力奇表示谅解。2、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张力奇与王某在千户营乡西毛尔寨村盗窃被害人马某的神州行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所得赃款张力奇已挥霍。经隆尧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神州行电动三轮车价值2,739元。案��后被告人张力奇亲属退赔马某2,800元,马某对张力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本院(2016)冀052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同案犯王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6、7月份岳某骑摩托车带着其和张力奇从临城回来,到107国道下来后沿着一条小土路走到了一块土岗坡地,看见路边停着一辆银白色的电动三轮车,有人在地里干活,三人就把那辆电动三轮车偷走了。2016年8月份的一天毛尔寨村过会,其骑摩托车带着张力奇转到毛尔寨村一个卖牲口的市场上,看到附近停着一辆银白色的电动三轮车,二人转了转发现毛尔寨村往北往西有个土路能走,偷了那辆电动三轮车后二人就从土路回家了。3、同案犯王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辨认共同实施盗窃的张力奇。4、证人岳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春天的一天其与王某、张力奇在从107国道拐到隆尧县地界的一个岗坡上发现一辆银灰色电动三轮车在地边停着,三人就把这辆三轮车偷了,卖的钱三人每人分了500元。5、证人岳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辨认在隆尧县尹村镇东尹村岗坡地实施盗窃的地点。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张力奇之父,其自愿代张力奇退赃3300,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26日毛尔寨村过会,其把银白色的神州行牌电动三轮车放在村东边一个南北巷子里其三哥家南面的空地上,11点左右发现被盗,其儿媳马某报的警。8、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26日上午在千户营乡西毛尔寨村被盗一辆银白色的神州行电动三轮车��已收到赔偿款2,800元,对张力奇表示原谅。9、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5日其在尹村北岗上浇地,银白色的宝岛牌电动三轮车停在地边的土路上,下午浇好地发现三轮车不见了。已收到赔偿款500元,对张力奇表示原谅。10、被告人张力奇的供述。证明:2016年夏天的一天毛尔寨过会,其和王某骑着摩托车去毛尔寨村赶会准备买一条狗,但是没有找到卖狗的,就在偷了一辆银白色的电动三轮车。其骑着偷的那辆电动三轮车在前、王某骑着摩托车在后回家了。其用丁字锥把那辆电动三轮车拧开骑走的。两三年以前的一天上午岳某和王某到其家找其去西边玩,走到东尹村的岗坡地发现了一辆银灰色的电动三轮车在地里停着,三人就把那辆电动三轮车拧开偷走了。后来王某说那辆电动三轮车卖了,给了其500元。11、被告人张力奇的辨认���录及照片。证明:辨认在隆尧县千户营乡西毛尔寨村及隆尧县尹村镇东尹村岗坡地实施盗窃的地点。12、隆尧县价格认证中心隆价涉字[2016]第9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宝岛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650元;被盗神州行电动三轮车价值2,739元。被告人张力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力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王某等共同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力奇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力奇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被告人所参与的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力奇当庭自愿认罪,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力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 桂 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姬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