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安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291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安田,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山东省广饶县。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安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安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7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杨安田驾驶鲁E×××××(鲁EM5**挂)重型半挂车沿寿光市新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海路62KM+948M处时,与前方顺行的张开新驾驶载乘员张某的铲车和牵引的拖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三车受损,张某受伤,张开新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安田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该事故经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安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开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安田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并获取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事故技术鉴定科研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安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安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安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