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02民初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运涛诉王云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涛,王云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02民初495号之一原告:杨运涛,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被告:王云涛,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运涛与被告王云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运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运涛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运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3元由原告杨运涛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文丹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