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廖建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51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建荣,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宁都县。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建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鑫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建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廖建荣多次在石狮市区,入户或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摩托车、手机等财物,共作案7起,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9219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9月25日左右,被告人廖建荣到石狮市濠江明珠小区,从天台攀爬进入C梯C-1608室,盗走被害人蔡某的1部苹果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217元)、1部苹果Thenewipad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050元)及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2.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廖建荣到石狮市濠江明珠小区,从天台攀爬进入C梯C-1610室,盗走被害人黄某放于卧室床头柜内的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3.2016年10月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廖建荣到石狮市新加坡商厦门口,以接线启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鲍某停放的1辆豪爵牌HJ125-8G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57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4.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建荣到石狮市八七路市政广场对的宝岛眼镜后门停车场处,趁停放于该处的1辆小汽车车窗未关之机,盗走车内的1个带有“PRADA”标识的手提包(无法估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5.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建荣到石狮市振兴路附近,趁他人钥匙未拔之机,盗走停放于该处的1辆HONDA牌WH125-3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6.2016年11月15日晚上,被告人廖建荣到石狮市长途汽车站后门盛辉路十号巷3号逸馨公寓门口,以接线启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石某停放的1辆天利牌TL125-7A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7.2016年11月1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廖建荣到石狮市塔前招工市场向东路57-60号巴山烤鱼店门口,打开金某停放的越野车后备箱,盗走1个利郎牌手提包(价值人民币731元)及包内的1部OPPOA37手机(价值人民币96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廖建荣在石狮市塔前招工市场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扣押到被盗手提包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建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黄某、鲍某、石某、金某陈述,证人杨某证言、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驶证、机动车信息表、鉴定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赃车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以及被告人供述及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建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赃物赃款总价值人民币92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建荣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建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建荣短时间内多次盗窃,且入户盗窃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建荣另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本案部分赃物被追回,可对被告人廖建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廖建荣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建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廖建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四百二十四元,其中被害人蔡阿月一千三百六十七元、XX东四百元、鲍伦发三千六百五十七元。扣押在案的无主赃物手提包一个及HONDA牌WH125-3型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