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兰凤、南宫市水务局钻井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兰凤,南宫市水务局钻井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监1号申诉人(原审原告):马兰凤,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南宫市水务局钻井公司退休职工,住南宫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南宫市水务局钻井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培志,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马兰凤与原审被告南宫市水务局钻井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丰硕审判员 闫连稳审判员 孔令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