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牟思英、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思英,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牟思英,女,汉族,1965年8月24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5006号。法定代表人刘法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03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存款(详见通知书)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隋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洪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