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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永安、田凤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安,田凤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民终1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安,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凤真,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上诉人王永安因与被上诉人田凤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4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永安、被上诉人田凤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田凤真一审诉称,2015年10月24日,被告王永安因经营向原告田凤真借款13000元,被告王永安为原告出具有借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永安立即偿还借款13000元。被告王永安辩称,1、本案讼争的13000元并非借款,而是原告田凤真购买硒之源茶的货款;2、原告田凤真的13000元购货款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给硒之源公司,该公司已将货发出,原告田凤真与硒之源公司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与被告王永安没有任何关系。故基于借条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10月24日,被告王永安因销售硒之源茶收取原告田凤真借款13000元,之后被告王永安未能将货物交付原告田凤真,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王永安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条王永安今借田凤真壹万叁仟元(13000)整。王永安2015.10.24日”。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分文未付,形成本案纠纷。一审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田凤真口头委托被告王永安购买硒之源茶,被告王永安在承诺并接收原告田凤真货款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被告王永安应当将标的物如期如数交付原告田凤真,可被告王永安未能如约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永安在原告田凤真追要货款的情况下,为原告出具的虽然是13000借条,但双方实际上构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借条只能证明被告王永安欠原告田凤真的货款数额。被告王永安未向原告田凤真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即如数返还货款的义务。被告辩称原告与硒之源公司已构成买卖关系,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永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田凤真货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王永安负担(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王永安上诉称:1、上诉人已经将茶叶交付郑连喜,郑连喜又交付了王永安,买卖合同履行完毕;2、上诉人是在被胁迫下出具借条,不能成立。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田凤真辩称:被上诉人将茶叶款交付上诉人,上诉人却不能提供茶叶,自愿为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经转化为借款关系,原审判决上诉人归还被上诉人13000元茶叶款并无不当。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供证人张某、赵某证言,用于证明被上诉人田凤真到上诉人王永安家里吵闹及郑连喜收到茶叶的事实。被上诉人认为证人证言不真实,证明不了所要证明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证人不能到庭作证,且证明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支付货款后,上诉人不能提供所要购买的茶叶,其给被上诉人出具借条,是对买卖合同解除后退付货款的承诺,上诉人应当依约履行。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茶叶已经交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亦不予认可;上诉人称借条系在胁迫下出具的上诉理由亦没有证据证实,以上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上诉人王永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秋霞审 判 员  信宏敏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娄潇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