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马相龙与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相龙,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6行初7号原告马相龙,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学芝,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系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栖霞市山城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秀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洪军,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衣静涛,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相龙诉被告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马相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相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相龙承担25元。审 判 长 曲明荣人民陪审员 孙玉春人民陪审员 吴秀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伟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