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于淑杰、桂林市灵川县丽晨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淑杰,桂林市灵川县丽晨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28号申请执行人:于淑杰,女,汉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桂林市灵川县丽晨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八里街工业园银庄小区12-2号19号法定代表人:李少翔,男,民族汉族,住所地广西灵川县。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于淑杰申请执行桂林市灵川县丽晨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桂林市灵川县丽晨化妆品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5执2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