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03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君与贾刚牛、贾刚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君,贾刚牛,贾刚虎,冯玉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民初1246号原告:杨君,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贾刚牛,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贾刚虎,男,199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冯玉考,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杨君与被告贾刚牛、贾刚虎、冯玉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刚牛、贾刚虎、冯玉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贾刚牛、贾刚虎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7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时止);被告冯玉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贾刚牛、贾刚虎系亲兄弟,两被告于2013年12月7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5%,由被告冯玉考进行担保。被告冯玉考承担担保期限为此笔借款还清为止。2016年12月、2017年1月,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贾刚牛未作答辩。被告贾刚虎未作答辩。被告冯玉考未作答辩。原告杨君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借条一份,本院对原告杨君提供的证据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12月7日,被告贾刚牛、贾刚虎、冯玉考向原告杨君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今借到杨君人民币贰万元(¥20000),用于购车。愿按月利率百分之二点五(2.5%)计息。借款人贾刚牛、贾刚虎担保人:冯玉考:担保期间为此借款还清为止。借款日期2013年12月7日。嗣后,原告杨君索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已归还涉案借款的利息至2015年3月6日。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杨君与被告贾刚牛、贾刚虎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贾刚牛、贾刚虎向原告杨君借款2万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贾刚牛、贾刚虎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杨君主张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因原、被告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原告主张的利息并未超过双方的约定,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玉考作为担保人,与原告杨君之间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杨君与被告冯玉考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杨君要求担保人冯玉考对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冯玉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贾刚牛、贾刚虎追偿。被告贾刚牛、贾刚虎、冯玉考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刚牛、贾刚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君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计算,自2015年3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二、被告冯玉考对被告贾刚牛、贾刚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冯玉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刚牛、贾刚虎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贾刚牛、贾刚虎、冯玉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广清附页——法律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