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永纯与陈玉良、陈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纯,陈玉良,陈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946号原告:张永纯,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杰,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良,男,汉族,1957年9月5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陈春华,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张永纯诉被告陈玉良、陈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张永纯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纯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纯撤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张永纯负担。审 判 员 刘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猛书 记 员 王霞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