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济南华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庞长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华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庞长明,邱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25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华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枣园街道办事处吉祥村。法定代表人王泽月,董事长。被执行人庞长明,男,生于1978年4月18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邱现花,女,生于1979年7月12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华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长明、邱现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存款、工商、房管、车管部门,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庞长明、邱现花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济南华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庞长明、邱现花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王士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