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吕培来诉木仁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培来,木仁,王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5**民初1532号原告:吕培来,男,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康庄镇吕庙村148号。被告:木仁,又名齐牧仁,男,1979年3月14日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侯庄村南117号。被告:王鑫,女,34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侯庄村南1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培来诉被告木仁、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