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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邵某、朱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朱某1,程某,朱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邵某,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朱某1,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程某,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朱某2,女,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某与被执行人朱某1、程某、朱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某1、程某、朱某2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321执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