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744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崇文路28号附7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17847。法定代理人:任某,任总经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其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合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巩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