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行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迟君维与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迟君维,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夏屯村民委员会,姚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行终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迟君维,男,194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成忠,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兴湾街**号。法定代表人宋志远,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治国,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传科,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夏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夏屯村。法定代表人李吉业,主任。原审第三人姚传武,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上诉人迟君维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行初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迟君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对原审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迟君维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迟君维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迟君维撤回对原审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的起诉;三、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行初92号行政裁定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迟君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苍 琦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胡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婉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