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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董飞、董某1等与马文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飞,董某1,马文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465号原告:董飞,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董某1,女,201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董某2,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系董某1之父)被告:马文博,男,1980年1月5日出生,回族,现住盐山县。。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查封被告扣留在孟村回族自治县交警大队车牌号为冀J×××××号小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扣留在孟村回族自治县交警大队车牌号为冀J×××××号小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明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展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