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蒋志仁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4行初2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7日,住固原市,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原市。法定代表人房某某,区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原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镇长。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协议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因与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调解协议为符条件的行政协议,因所符条件不确定、尚未成就。现原告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长王伟审判员张风兰代理审判员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舒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