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州市支行与郭晓峰、蔺海霞、李亮亮、郭瑞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州市支行,郭晓峰,蔺海霞,李亮亮,郭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16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州市支行。被执行人:郭晓峰,男。被执行人:蔺海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亮亮,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瑞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郭晓峰、蔺海霞、李亮亮、郭瑞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晓峰、蔺海霞、李亮亮、郭瑞华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郭晓峰、蔺海霞、李亮亮、郭瑞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晓峰、蔺海霞、李亮亮、郭瑞华银行存款82148.4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内容)执行员 :贾彩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