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凤琴与张永国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琴,张永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968号原告:张凤琴,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83********,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丰山乡丰庆村。被告:张永国,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83********,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丰山乡丰庆村。原告张凤琴与被告张永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于1999年6月同居生活,生育一女张娜娜(2000年9月28日出生),后于2011年3月8日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凤琴与被告张永国离婚;二、婚生女孩张娜娜(2001年9月1日出生)随被告张永国生活,原告于每年的3月1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00元,于每年的9月1日前给付5,000.00元,共计每年给付抚养费10,000.00元至该子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三、共同财产3间砖房归被告张永国所有,债权张永福欠款42,000.00元、张凤珍欠款10,000.00元归被告张永国所有,赵英武欠款56,000.00元其中36,000.00元归被告张永国所有,20,000.00元归原告张凤琴所有;四、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连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