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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志明、杨志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明,杨志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黄志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被执行人杨志秋,男,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3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黄志明申请执行杨志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志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杨志秋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杨志秋一直未履行义务。杨志秋长期在外务工,无法联系,本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志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志明也未能提供杨志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3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姚 瑶执行员  谢拥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冉佩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