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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唐远林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远林,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44号申请执行人唐远林,男,壮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l号楼301-83。法定代表人武晓强。唐远林与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363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中国民生银行卡号×××)一次性支付唐远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至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工资、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误工费,共计六万元;二、唐远林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权利人唐远林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后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均无房产、车档信息,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保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远林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3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