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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平、周宇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平,周宇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保29号申请人:罗平,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申请人:周宇水,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申请人罗平因与被申请人周宇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宇水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罗平以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宇水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罗平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80元,由被申请人周宇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