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陈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刑初87号自诉人刘某某,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住扶沟县。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回族,住扶沟县。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人李某某之妻。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下落不明,自诉人刘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某诉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下落不明,自诉人刘某某主动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学宾审判员 杨思勇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源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