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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迪力夏提.多力昆、伍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迪力夏提.多力昆,伍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53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迪力夏提.多力昆,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新疆叶城县(身份证号码:)。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刑满释放。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伍郑,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身份证号码:)。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5年2月刑满释放。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迪力夏提.多力昆、伍郑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迪力夏提.多力昆、伍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迪力夏提.多力昆、伍郑经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无牌二轮踏板摩托车在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48号附近,由被告人伍郑驾驶摩托车负责接应,被告人迪力夏提.多力昆下车趁被害人廖某某等红灯之机,下手盗走被害人廖某某放在右边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银色苹果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元)。被告人迪力夏提.多力昆、伍郑在逃离途中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迪力夏提.多力昆、伍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均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迪力夏提.多力昆、伍郑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另查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民警从被告人伍郑处扣押黑色踏板摩托车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迪力夏提.多力昆、伍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刘某某、范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清单,物证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迪力夏提.多力昆、伍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迪力夏提.多力昆、伍郑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辅相成,不分主从犯。被告人迪力夏提.多力昆、伍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迪���夏提.多力昆、伍郑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迪力夏提.多力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伍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踏板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越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