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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633江苏恒宏包装有限公司与吴传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宏包装有限公司,吴传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633号原告:江苏恒宏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82172M,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金陵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永芳,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洋琴,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传亚,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生,,邳州市人,现住常州市。原告江苏恒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传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恒宏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宏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宏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恒宏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