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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7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乔珍、罗亚芳、罗正旗与鲁万华、李开华、李学安生命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乔珍,罗亚芳,罗正旗,鲁万华,李开华,李学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7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李乔珍,女,1953年4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县人。申请执行人罗亚芳,女,1996年6月6日生,彝族,云南省新平县人。申请执行人罗正旗,男,2003年10月3日生,彝族,云南省新平县人。被执行人鲁万华,男,1972年12月6日生,彝族,云南省新平县人。被执行人李开华,男,1970年7月8日生,彝族,云南省新平县人。被执行人李学安,男,1972年5月17日生,彝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乔珍、罗亚芳、罗正旗与被执行人鲁万华、李开华、李学安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5)新民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鲁万华、李开华、李学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乔珍、罗亚芳、罗正旗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79430.74元。后李学安提出上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云04民终3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鲁万华、李开华、李学安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乔珍、罗亚芳、罗正旗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通过村组调查、银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鲁万华、李开华在家务农,李学安外出做工,现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李乔珍、罗亚芳、罗正旗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鲁万华、李开华、李学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平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7执2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香 搜索“”